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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政策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4-08-12

以下是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政策近年来一些较为主要的变化体现(以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对比此前等情况为例 ):


管理形式和流程方面


名称及性质变化:从“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核登记制”。

审核时限变化:审核时限拉长,受理外债登记申请后的审核时间从原来规定的较短时间(如7个工作日等情况)延长至3个月,并且企业根据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3个月的审核期限内。


主体和条件方面


新增主体条件要求: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不过正式稿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境外间接举债明确:对于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被明确纳入管理 。


资金用途方面


删除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限制;新增了“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威胁、不损害我国的“信息数据等安全”及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要求。

调整转借限制:从原则上不得转借他人改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外债用途范围 。


管理监督方面


信息报送要求明确且细化: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企业应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

风险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明确为企业自身,而非审核机构。


法律责任方面


完善了处罚机制: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可以适用约谈、公开警告、限期改正、撤销已获得的《审核登记证明》等处罚措施。

明确了责任主体为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在违规惩戒措施中删除了“或暂停其开展或参与企业外债业务”,给予了一定容忍度。


文件及管理体系方面


文件层级提升:文件法律效力从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层级。

网络系统完善:完善外债审核登记网络系统,企业很多事项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提升了办事效率和透明度。

协同监管:建立了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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