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周期通常为3个月左右。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审核登记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不过,若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需要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完成首次提款,并在每次提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提高审核效率。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规定和通知。
另外,青岛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还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等。
同时,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jinxian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等。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建议企业在办理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如有疑问,可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