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黑龙江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一般办理指南:
一、发改委审批
2017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放管结合”。从是否属于敏感项目、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两个维度,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方式。
大额指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国办发〔2017〕74 号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有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投资主体情况;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注意事项:
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
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二、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 2014 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申请材料(不同情形有所区别)
新设
《境外投资备案表》;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章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资金证明;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其他材料(如:境外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国资委备案材料、产业布局与投资监管平台截图(国有企业)。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只需提供前 4 项材料。
并购:除新设材料外,还需提供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尽职调查报告。
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包括投资主体名称变更、境外企业名称变更、出资币种变更、出资方式变更、投资路径变更、既作为投资路径又真实开展经营业务):变更后的《境外投资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附《工商变更核准单》、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其他材料(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境外投资业务情况、近期统计报表截图、视情提供变更后的境外注册文件等)。
实质性变更(增减资、股权变更、投资主体变更、行业变更、经营范围变更、zui终目的地变更):除上述非实质性变更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如涉及增资、扩大项目规模或开展新项目、zui终目的地变更的,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资金证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委托大股东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的意见书、外汇汇款凭证、其他材料(如境外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四、办理结果反馈
备案申请通过审核之后,企业可至省市商务部门自行领取境外投资备案证书,也可选择代为邮寄送达。
需注意,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政策调整、地区差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详细咨询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同时,企业境外投资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