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海南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通常情况下的一些申请条件(基于国家层面对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等综合来看):
企业主体及运营方面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合规经营。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财务及信用方面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实践中可能作为参考条件)。
资金用途方面
外债资金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
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原则上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其他(特殊情况等)方面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
若适用于“投注差”管理模式,要知晓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情况等。
提前准备好批准证书或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合同、协议及其它与外债有关的主要协议内容复印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付款凭证等金融类协议的复印件;借款银行资信报告、还款来源证明及担保能力证明复印件等 。
如果涉及境外间接举借外债(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举借外债):
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判断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例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 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
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