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审核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争内乱、根据国际条约协定需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等)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项目 1。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1。
职责: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规模以及是否属于敏感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 135。
审核范围:
商务部门:
审批范围涵盖非金融 ODI(金融部门管辖的券商基金由证监会负责,银行保险由银保监负责)。对标的公司进行核准敏感类项目;备案非敏感类项目。
如果境外投资的项目属于国家法条明确规定的敏感项目,比如涉及到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等,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属于央企的需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审批申请,是普通地方企业的向省级商务部提出审批申请;如果境外投资的项目不属于敏感类的项目,则直接按照备案制度申请,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属于央企的需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备案申请,是普通地方企业的向省级商务部提出备案申请 3
职责:负责境外直接投资的法规和政策制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帮助企业在对外投资之前评估投资风险 3。
审核范围:
审批范围涵盖非金融 ODI(金融部门管辖的券商基金由证监会负责,银行保险由银保监负责)。对标的公司进行核准敏感类项目;备案非敏感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