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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

青岛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还需满足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的要求。


另外,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不威胁、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不违背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不违反中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以获取Zui新、Zui准确的信息。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送的补齐补正通知对申请资料进行补齐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3个月的审限内。


不过,实际审核时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备案申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批部门的工作效率等。为了加快备案进度,企业应确保备案申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不必要的退回和补充材料,同时及时关注政策变化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


另外,在2023年2月10日前根据2044号文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企业根据2044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此类项目无需仅因56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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