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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流程

以下是哈尔滨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的一般流程:


了解政策:企业应熟悉《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通知内容。该办法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明确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中国有关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

准备备案材料:企业通常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财务报表、融资计划、还款能力证明、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同时,企业还需对自身的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此外,视具体情况可能还需提供与外债相关的其他文件,如境外合作方信息、信用评级报告、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专ye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等。

在线登记并提交申请: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需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的“政务服务”频道提交电子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纸质材料。建议不晚于债券发行或贷款提款前4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形式审查:政务服务大厅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复查受理:承办司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审核决定:受理后,承办司局审理申请材料内容并作出备案决定。对于材料内容存在错漏的,承办司局将通过网上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结果告知:备案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备案登记证明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地方企业的备案登记证明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改委。


需注意的是,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企业应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另外,《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对于未取得《审核登记证明》的企业,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办理有关业务。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企业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结合实际需要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密切关注相关市场运行和国际收支状况等,强化外债风险意识,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合理选择金融市场工具有效规避和对冲可能存在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


跨境融资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企业应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更新,以确保备案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有需要,可咨询财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建议密切关注当地相关政策并与对应部门沟通确认。


发布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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