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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审核要点全知道

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审核要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主体资格1:

企业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对于境内企业,需由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需注意特殊安排下境内申请主体的确定,如 VIE 等架构下的申请主体有待进一步澄清。

基本条件1: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外债规模与用途1: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合理调控外债总量与结构。

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且需符合以下条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申请材料12:

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内容,且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由审核登记机关发布。

新增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申请境外发行债券时),以及专ye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但目前办事指南未对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形式、内容等进行进一步解释。

除要求借用外债主体和担保主体提供zui近三年及zui近一期财务报告外,申请主体也需提供该项财务报告;还需提供过往中长期外债获批文件及相应额度使用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审核登记程序1:

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应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业。受理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

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过期自动失效。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特定情形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信息报送与事中事后监管12:

企业应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还需在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审核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企业借用外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因借用外债,需配合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事先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介机构责任12:

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ye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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