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湖南长沙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办理指引,各类情况所需材料如下:
新设:
《境外投资(机构)备案表》(并加盖印章后提交);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其他材料(如: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注: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只需提供材料 1、2、3、4。
并购:
《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提交);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尽职调查报告;
其他材料(如: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包括投资主体名称变更、境外企业名称变更、出资币种变更、出资方式变更、投资路径变更):
实质性变更(增减资、股权变更、投资主体变更、zui终目的地变更):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变更后的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
其他材料(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境外投资业务情况、近期统计报表截图等)。
增资扩大项目规模或开展新项目、zui终目的地变更的,还需提供:
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变更后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提交);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附《工商变更核准单》;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其他材料(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境外投资业务情况、近期统计报表截图、视情提供变更后的境外注册文件等)。
境外再投资:原经备案的境外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须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加盖印章)。
终止备案:终止是指原经备案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企业终止已备案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机关报告。
《企业境外投资(机构)终止报告表》(加盖印章);
境外注销法律文件或股权转让协议;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证书失效: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先办理注销后,重新办理备案。
《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加盖印章);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情况说明。
证书遗失补办:如《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遗失,企业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纸;
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大体流程如下:确定发起主体-整理材料-商务部审核获得批文-发改委审核获得批文-资金汇出。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另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具体办理时,不同地区的实际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提前咨询相关部门或专ye服务机构。同时,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建议关注相关政府bu门的zui新动态。
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政策内容,可以参考《湖南省
湖南省商务厅负责对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其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及商务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报湖南省商务厅备案。企业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商务厅备案。《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相关规定所列情形的,省商务厅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通过湖南省商务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核准境外投资须由湖南省商务厅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必要时,企业应按要求,依指定方式向驻外使(领)馆报告境外投资有关情况。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湖南省商务厅在受理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相关规定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厅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商务部自收到湖南省商务厅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由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委托湖南省商务厅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