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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办理指引

发布:2024-07-10 14:52,更新:2024-07-10 14:52

青岛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需按照《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第56号令)进行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 申请: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

    • 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 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

    • 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

    • 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可在相关网站查询获取。

  2. 受理:审核登记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将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会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业。企业如需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可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审核登记机关出具。

  3. 审核: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4. 变更与撤回: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若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企业取得《审核登记证明》后,可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


需注意,自2023年2月10日起,《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取代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对于2023年2月10日前根据2044号文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企业根据2044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此类项目无需仅因56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建议在办理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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