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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流程

更新时间:2024-08-05 1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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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福建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需遵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 年第 56 号令),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具体流程如下:


  1. 了解政策要求:福建企业需要了解国家关于外债备案的政策要求,包括备案的范围、条件、流程等。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网站获取,或咨询专ye顾问。

  2. 确认申请条件: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3. 准备备案材料:根据政策要求,准备所有必要的备案材料,通常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报表、融资计划、还款保证、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由审核登记机关发布。

  4. 提交备案申请:企业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建议不晚于债券发行或贷款提款前4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材料。

  5. 材料审核:审核登记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材料是否齐全。如齐全,审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充的材料。

  6. 审核时限: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7. 补齐补正: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8. 证明生效与失效:《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

  9. 后续手续: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10. 特殊情况处理: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需注意,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外债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同时,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并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以顺利完成外债备案登记。


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后,会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省级发展改革委。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登记证明》后,会与企业进行联系,将《登记证明》送至企业。


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或咨询专ye的金融、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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