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贵州企业进行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一些注意事项:
政策理解与主体资格方面
准确理解“间接借用外债”判定
确保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若企业属于地方国有企业,要注意:
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外债,不得为其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严禁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申请流程方面
提前规划时间
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
若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若发生需变更情形,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企业根据审核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披露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提交
材料准备
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内容。
除继续要求借用外债主体和担保主体提供近三年及近一期财务报告外,申请主体也需要提供该项财务报告。
就企业过往中长期外债申请情况,除继续要求提供过往中长期外债获批文件及相应额度使用情况外,还需要提供信息报送情况。
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针对新申请事项及变更事项申请,申请材料目录中均要求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