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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4-08-09 1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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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以下是海口企业(可理解为普遍企业情况)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一般指南:


一、准备阶段


  1. 确定模式

    •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要明确适用于“投注差”管理模式(清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情况等)还是“宏观审慎”管理模式(评估自身净资产状况以明确外债额度上限)。

  2. 资格自查

    • 确认企业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检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3. 规划资金用途

    • 规划好外债资金使用方向,确保其聚焦主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威胁国家利益和经济及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用于投机炒作等。

  4. 额度评估

    • 提前大致核算可借用外债额度,防止后续备案登记时出现额度不足等问题。

  5. 准备材料
    常见材料包括:

    • 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包含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

    • 企业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 借款合同、还款计划。

    • 企业财务报表等。

    • 外商投资企业准备好批准证书或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合同、协议及其它与外债有关的主要协议内容复印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付款凭证等金融类协议的复印件;借款银行资信报告、还款来源证明及担保能力证明复印件;外债监管系统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如果有)。

    • 视具体情况可能还需提供与外债相关的其他文件,如境外合作方信息、信用评级报告等。

    • 相关确认文件如放款银行的授信函/外汇资金支付凭证、签订的外债合同及补充协议、国家相关机构的批复文件(如涉及)、外汇局/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相关文件等。

    • 对于涉及专项审批的外债需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二、申请阶段


  1. 报送途径

    •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需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提交备案申请,并按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准备相应材料。

    • 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2. 沟通咨询

    • 可提前联系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备案登记部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机构,充分了解备案登记所需材料、流程、注意事项、新政策等细节,避免走弯路。


三、审核阶段


  1. 形式审查

    •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予以接收。

  2. 实质审查

    • 承办司局进一步复查材料,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承办司局将详细审理申请材料的内容,并作出是否给予备案的决定。若材料有误或不全,会通知企业进行补充或更正。


四、后续阶段(若审核通过)


  1. 获得登记

    • 若申请通过审核,企业需在备案系统中登记相关备案信息,如备案登记号、债务余额、起息日等。

  2. 信息报送

    • 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3. 变更处理

    •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若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 备案证明管理

    • 关注《审核登记证明》的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提前做好续期或其他安排。

  5. 合规使用与关注政策

    • 严格按照备案登记时的资金用途、还款计划等使用外债资金和进行外债管理,不得违规挪用等。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外债管理政策等变化,随时调整企业外债相关安排和策略。


注意事项和特殊情况


  1. 不同类型企业、不同外债情况和不同时期政策细节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差异,企业在办理过程中要密切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2. 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相较于之前在审核形式(升级为审核登记制)、审核时限(拉长至受理后3个月内且补齐补正时间不算在内)、新增条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相关刑事犯罪等)、境外间接举债定义、资金用途限制条件、处罚机制和责任主体等方面有变化。

  3. 对于实施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的省市,企业和金融机构向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试点省市以外的地方企业和金融机构则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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