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新政策主要依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 年第 56 号令),该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1 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适用主体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企业必须在按照约定的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获取《审核登记证明》。未经审核登记的,不得借用外债。欠缺《审核登记证明》的将不能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申请资格:
企业条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募集资金用途限制: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得用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威胁、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审核登记细节:
申请主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申请所需文件: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审批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整备案登记申请文件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一旦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补齐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前提是该企业的外债总规模未超出限额。如需要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申请变更情形: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理由充分的申请作出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对理由不充分的申请,出具不予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企业根据审核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撤销情形: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其他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企业可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企业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建议企业在办理外债备案登记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有疑问,可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咨询。同时,关注政策的更新和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身的融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