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山东德州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一些常见问题:
申请主体不明确:企业应明确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若企业存在子公司等复杂架构,需注意申请主体的确定,避免因主体错误影响备案登记进程 。
外债范围界定不清: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需注意,其外债(包括债券、商业贷款和股东贷款等)均需办理备案登记,不能因在投注差允许的外债额度内就忽视备案。
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可能也需办理备案登记,企业需提前确认。
对于集团整体外债规模管理试点的企业,若子公司在集团提交外债规模申请时未被纳入拟发行外债主体范围,后续该子公司发行外债时,需与发改委就备案事宜进一步沟通。
申请时点把握不准:对于中长期贷款类外债,可先签署有关协议,但需在提款前完成备案,企业要明确 “事前” 的具体要求,避免因申请时点延误影响外债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需包括发行人基本概况、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外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外债发行方案;外债发行计划等内容,且要一式三份、以企业信头纸打印,并加盖公章,企业应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新增申请材料方面,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专ye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企业需了解这些新增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例如法律意见的内容范围等,以免因材料问题影响备案 。
资金用途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外债资金用途需符合相关规定,如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具体规定以zui新政策为准),且要与申请报告中的用途一致,不得挪作他用。企业需明确资金用途的正面导向和负面清单,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等 。
报送发行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外债(包括贷款类外债)发行后,需在每期发行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也需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同时,企业应于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企业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对政策变化了解不及时:外债管理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企业应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及时了解政策动态,确保自身外债备案登记工作符合zui新要求。例如,2023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6 号)相较于之前的政策就有诸多调整变化,企业需认真学习和领会 。
中介机构责任不明晰:中介机构在企业外债备案登记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企业需了解中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在出现问题时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企业也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尽职调查等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