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三亚企业(实际上是普遍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等)进行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一些基本申请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依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主体资格方面:
境内企业应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或金融企业;对于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应是由境内企业控制(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经营管理方面: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企业应合规经营,比如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资金需求及使用方面: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
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用途符合以下规定 :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偿债能力和风险防控方面: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
具有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其他相关方面(程序性等):
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作为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完整、准确等(如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