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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指南——加急代办

更新时间:2024-08-13 10: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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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北京丰台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一般指南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二、备案流程


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和登记,分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地方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的外汇登记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1. 发改委备案: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 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3. 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4. 实施 ODI:完成上述步骤后,企业可以正式进行境外投资,将资金转移到境外,购买海外资产,或执行其他投资计划。


三、备案条件


  1. 投资主体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 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 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4. 净资产回报(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高于5%,越高越好;

  5.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低于70%,越低越好。


四、所需材料(以境内企业为例)


  1. 设立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这里所述的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2. 壳公司不备案(核准):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3. 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具体备案材料可能因企业情况和投资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材料:


  1. 商委备案表格;

  2. 企业章程;

  3. 投资协议;

  4. 董事会决议;

  5. 真实性承诺书;

  6. 前期工作情况落实说明(可研报告);

  7. 银行的资信证明。


五、注意事项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有效期是两年,如果在两年之内没有相适应的项目了,该证书就作废了,届时如果有新的项目,企业需要重新办理 ODI 投资备案。


企业如果不进行备案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投资主体可能被中止或停止实施、处以警告;提供融资、担保的依法依规处罚;外汇进出也可能受限。


如果公司注册地是在北京丰台,需在北京丰台区商务委进行备案申报。


建议在办理前详细咨询相关主管部门或服务机构,以确保备案顺利进行。同时,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需关注新的政策动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政策变化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北京市丰台区相关商务主管部门或服务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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