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常见问题
以下是山东日照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一些常见问题:
主体资格认定:
如何判断企业是否为“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 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申请主体确定: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但对于一些特殊架构(如 VIE 等)下如何确定境内申请主体尚不明确。此外,2044 号文时代部分企业存在选择境内申请主体的灵活性,而新规定下这一灵活性是否延续有待后续观察。
申请材料准备:
新增的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其形式和内容要求未明确,可能给项目时间表和工作开展带来挑战。例如,境外发行债券项目通常在交易接近交割时才完成相关文件签署和出具,而企业为留出充裕时间进行债券发行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往往会在项目早期即向发改委提交外债申请,这可能导致时间安排上的冲突。
对于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是仅针对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发表意见,还是涵盖更广的法律事项,尚不清晰。
外债信息报送1:
企业应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企业还应于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范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
政策衔接问题:2023 年 2 月 10 日前根据 2044 号文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企业根据 2044 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此类项目无需仅因 56 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但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中介机构责任:明确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明知或应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借用外债而为其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以及“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意见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改委将予以通报,并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这加大了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提供中长期外债登记相关服务时需扩大尽职调查的范围。
资金用途限制:56 号令调整了外债资金用途限制条件,删除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限制,新增了“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威胁、不损害我国的信息数据等安全”及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的要求,并且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对于这些新增要求的具体审核标准和执行尺度,可能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把握。
“内保外贷”模式:境外母公司拟在境外举借私募债,拟由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 1 年期以上跨境担保的情况,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但在“间接借用外债”模式已受规制的情况下,此要求是否建立在该模式适用的基础之上,以及是否会对主要经营活动不在境内、但希望在特定交易中利用其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的交易产生影响,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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