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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常见问题

更新时间:2024-08-16 11: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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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山东威海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一些常见问题:


  1. 申请主体确定: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但需注意,部分常见问题解答中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表述,如 “央企子公司报送借用外债信息” 以及 “子公司申请的外债额度” 等相关内容,这是否意味着在某些交易中存在选择境内申请主体的灵活性,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和明确,尤其是对于 vie 等特殊安排项下如何确定境内申请主体尚待澄清。

  2. 间接借用外债的界定:56 号令规定间接借用外债也受监管,其中 “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的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判断。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 / 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 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规定申请。但对于如何理解 “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 未作进一步解释,需根据市场实践持续关注。

  3. 内保外贷模式的外债监管:境外母公司拟在境外举借私募债,拟由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 1 年期以上跨境担保,此情况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在 “间接借用外债” 模式已受 56 号令明确规制的情况下,该要求是否建立在 “间接借用外债” 模式适用的基础之上尚不明确,若不是,可能会对主要经营活动不在境内、但希望在特定交易中利用其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的交易产生影响。

  4. 申请材料要求:相较于以往,办事指南新增了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但办事指南并未对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形式和 / 或内容进行进一步解释,例如境外发行债券项目中,交易各方可能在项目接近交割时才完成相关文件的正式出具,而企业通常会在项目早期即向发改委提交外债申请,这可能对项目时间表和工作开展提出新的挑战。对于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也存在一些实操性问题,比如机构对什么内容发表意见,是仅针对交易是否符合 56 号令,还是涵盖更广的法律事项等。

  5. 信息报送表中承销商的填写: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中,若为中长期贷款,主要承销商可以写贷款方。但在此情况下,56 号令项下针对中介机构(承销商)的法律责任是否同样适用于贷款方,以及在国际银团贷款交易中,贷款方本身或者其他担任牵头行、安排行、代理行等角色的主体是否也适用中介机构责任,需要国际贷款市场的参与方予以持续关注。

  6. 新规与旧规的衔接:对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前根据 2044 号文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企业根据 2044 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此类项目无需仅因 56 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但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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