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注意事项
辽宁大连企业进行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除了满足相关办理条件外,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主体资格:
明确申请主体应为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若企业存在多层架构,需确保由符合要求的境内控股主体进行申请 3。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23。
材料准备与真实性25:
按照要求准备齐全申请报告及附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等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附件清单可参考审核登记机关发布的要求,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审核登记机关会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则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企业需关注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免影响受理进度。
外债规模与用途23:
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符合规定用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企业需对资金用途进行合理规划和详细说明,并确保后续使用符合规定。
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审核登记流程与时限:
企业需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未经审核登记,不得借用外债。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企业应提前规划好时间,避免因审核时间过长影响外债借用进度 23。
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企业需及时按要求回复,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 2。
《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过期自动失效。企业要注意证明的有效期,合理安排外债借用时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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