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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河北石家庄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流程通常如下: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外债资金使用计划及用途说明;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外债风险防控方案;

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

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法律意见的具体要求可参考办事指南并有待市场实践明确,例如是仅针对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发表意见,还是涵盖更广的法律事项);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董事会关于借用外债的决议或同意书、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网上申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准备好的申请材料。

受理审核:

相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审核登记机关会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会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业。企业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审核登记机关出具。

受理审核通过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获得备案登记证明: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

后续事宜: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相关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企业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企业借用外债后,应在每笔外债提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若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建议企业在办理前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新的政策信息和具体要求。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变化,确保境外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由于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具体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实际办理时请以相关部门的新规定为准。


发布时间: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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