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业在进行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时,以下这些注意事项值得关注:
申请条件方面:企业应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申请主体方面:企业应当由企业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但部分常见问题解答中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表述,有待后续市场观察。此外,vie 等特殊安排项下如何确定境内申请主体的问题尚待进一步澄清。
材料准备方面: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专ye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但文件对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形式及内容未作进一步解释,有待市场实践。以“内保外贷”模式开展的外债受发改委规范,境外母公司拟在境外举借私募债,由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 1 年期以上跨境担保的,需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针对中长期贷款,企业外债信息报送表中的主要承销商可写贷款方,但 56 号令项下针对中介机构(承销商)的法律责任是否同样适用于贷款方,以及在国际银团贷款交易中,中介机构责任是否同样适用于担任牵头行、安排行、代理行等角色的主体,需市场参与方持续关注。
政策衔接方面:2023 年 2 月 10 日前根据 2044 号文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企业根据 2044 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无需因 56 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其他方面: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建议福建企业在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可以咨询专ye的金融、法律机构,以确保备案登记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动态,以便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融资策略和备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