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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办理流程的注意事项

发布:2024-08-05 14:06,更新:2024-08-05 14:06

浙江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


  1. 首ci举借外债时,借款人须选择采取“投注差”管理模式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2. 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即“投注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3. 宏观审慎模式下企业外债额度上限不超过zui近一期经审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2.5倍(非银行);

  4. 2007年6月1日之后新设外商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

  5.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外债规模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外债规模不得超过实收成本的6倍;

  6.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zui高可借额度,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zui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7. 非资金划转类外债需在入账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提款备案;

  8.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无论期限长短,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9. 借款企业应于债务到期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持展期申请、展期合同正本、《外债签约情况表》正本、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到外汇局办理外债展期登记手续。展期合同中须注明对应的外债编号,企业展期申请中须说明当前资金状况。对于现金流充足而不偿还外债申请要展期的,应有合理原因。变更利率、金额、债权人等信息的,参照展期手续办理;

  10. 资金划转类外债开户、提款、结汇及偿还无需外汇局核准;

  11. 借款企业在借款合同/展期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变更登记的,需说明合理原因。如系新的签约登记申请,借款企业还须承诺在申请日前未发生外债首ci提款。


企业在办理外债备案登记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相关部门或专ye机构咨询。同时,建议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zui新政策和规定,以确保备案登记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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