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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4-08-05 1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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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以下是福建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一般办理指南,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政策变化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一、发改委备案


  1. 权限划分:

    •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主体通过提供融资或内保外贷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也需在发改部门备案。


  1. 所需材料(以发改委要求为准):

    • 投资主体情况;

    •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2. 办理流程:

    • 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处室审核: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审批办会同专ye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核。如有必要,专ye处室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委托专家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专ye处室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专ye处室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审批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商务部备案


  1. 基本步骤:进入福建省政务服务网站,搜索“企业境外投资设立备案”。

  2. 所需材料(以商务部要求为准):

    •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 《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 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需注意,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与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敏感国家和行业包括: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 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此外,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时,建议提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可以咨询专ye的服务机构或相关政府bu门,以确保备案顺利进行。同时,境外投资还需考虑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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