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山西大同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注意事项包括:
明确申请主体: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央企子公司报送借用外债信息以及子公司申请的外债额度等相关表述,在新规定下是否意味着存在一定的灵活性,还有待后续观察。对于vie等特殊安排项下如何确定境内申请主体的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澄清。
了解“间接借用外债”的界定:“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的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关注“内保外贷”模式:境外母公司拟在境外举借私募债,拟由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1年期以上跨境担保的情况,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在“间接借用外债”模式受规制的情况下,需明确此要求是否建立在该模式适用的基础之上,因为这可能对部分主要经营活动不在境内、但想利用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的交易产生影响。
准备新增申请材料:办事指南新增了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申请境外发行债券时)以及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的要求。但办事指南未对这些文件的形式、内容等作进一步解释,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对于境外发行债券项目,可能存在文件出具时间与项目早期向发改委提交外债申请的时间冲突。另外,对于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其具体针对的内容范围也有待明确。
注意56号令与2044号文的衔接:2023年2月10日前根据2044号文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企业根据2044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此类项目无需仅因56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但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遵循外债相关规定:企业发行外债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经济安全,不违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且外债使用需遵循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所有1年期以上的外债,都需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选择外债管理模式:举借外债的企业必须选择采用“投注差”管理模式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投注差”模式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额度受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影响;“宏观审慎”模式则基于企业的净资产来确定外债额度上限。同时,需注意在“投注差”模式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短期和中长期外债余额总和不能超过其“投注差”;宏观审慎模式下的企业,外债额度上限通常为其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倍(对于非银行企业而言)。
按规定报送信息:企业应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若外债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提前偿还外债,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关注特定行业限制:某些特定行业可能受到限制,例如2007年6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
考虑聘请顾问:鉴于外债备案的复杂性和性,企业可能需要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提供意见和协助。
企业在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时,务必遵循相关原则和要求,确保所有流程合法合规,同时保持与相关监管机构的良好沟通,以顺利通过备案审核并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便。具体规定可参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或向当地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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