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家口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流程大致如下: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书,主要包括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还款计划、外债规模和投向是否与企业主业相符、外债还款来源安排、近三年外债履约情况等;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外债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说明;
外债风险防范有关材料(包括有关外债风险指标情况、外债风险管理制度、针对外债风险的其他措施等);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网上申报: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会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结果领取: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企业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登记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告知企业不予备案登记的理由。
需注意,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应询反馈等均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和要求可参照《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另外,建议企业在办理前咨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新、准确的信息,因为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同时,企业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国家关于外债规模、结构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确保融资活动合规合法。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企业应当由企业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但部分常见问题解答中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表述,有待后续市场观察。此外,vie等特殊安排项下如何确定境内申请主体的问题尚待进一步澄清。
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但文件对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形式及内容未作进一步解释,有待市场实践。
以“内保外贷”模式开展的外债受发改委规范。境外母公司拟在境外举借私募债,由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1年期以上跨境担保的,需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针对中长期贷款,企业外债信息报送表中的主要承销商可写贷款方。但56号令项下针对中介机构(承销商)的法律责任是否同样适用于贷款方,以及在国际银团贷款交易中,中介机构责任是否同样适用于担任牵头行、安排行、代理行等角色的主体,需市场参与方持续关注。
2023年2月10日前根据2044号文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企业根据2044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无需因56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